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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科技厅关于对省科技计划长期拖延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08    浏览次数:

现将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科技厅关于对省科技计划长期拖延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冀科计函〔2011〕9号)转发,请各位老师仔细查看,2005年度以后立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任人请于2011年4月6日前与科研处联系,超过课题周期3年仍未结题的项目,河北省卫生厅将予以撤销。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的,其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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