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管理规定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教育教学 >> 管理规定 >> 正文

考场规则

发布日期:2018-07-15    浏览次数:

一、学生凭学生证或胸卡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参加考试,无学生证或胸卡者不准参加考试。考试中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用纸(包括草稿纸)一律统一提供,学生不得自备。

二、学生必须按时进人指定的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无故缺考处理。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不准喧哗,保持考场安静。考试开始30分钟后准许交卷离场。试卷和草稿一律不准带离考场, 否则,试卷作废,成绩作零分计。

三、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案。不准互相交谈、讨论解题和核对答案;不得翻阅书籍,笔记等资料;不得窥视他人试卷;不得互借计算器;不得夹带纸条,传递纸条,偷换试卷和草稿纸;不得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桌子上。不得使用通讯工具。违反者,以考试舞弊论处。

四、考试前学生应把全部书籍、笔记、资料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不得放置课桌上和抽屉内。考试完毕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要求补充答卷;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题情况;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谈论;更不得离场后再进场考试。违反者,以考试舞弊论处。

五、学生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启示。

六、答卷时,除作图需用铅笔外,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考试结束铃响后,学生应立即交卷,不得乘机制造混乱或舞弊。收卷时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需在监场报告单上注明,考试成绩按“0”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