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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5    浏览次数:

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严明教学纪律,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的认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早退每学期有五次以上。

2、上电教课、实验课脱岗,或私自调课,或无故空课让学生上自习者。

3、监考不负责任,考场秩序混乱。

4、不按规定时间递交学生考试成绩单,影响学生成绩登统者。

5、无故2个月以上(含2个月)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6、阅卷不认真,差错率在10%以上,或私自涂改成绩。

7、私自强行向学生推销非正式教材用书,影响学校形象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学事故:

1、因业务能力偏低和失职行为,导致教学受到严重损失者。

2、鼓动或参与学生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3、无故私自停课,引起学生强烈不满者。

4、教学态度差、水平低,在学生中引起强烈反响,并破坏了正常教学秩序者。

5、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使教学仪器或设施受到严重破坏或损失,影响了正常教学者。

6、帮助学生考试作弊或有意泄露试题,造成考试失败者。

7、拉帮结派,制造事端,给教学秩序带来严重危害者。

三、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被认定为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引起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学校给予相应的政纪和经济处分。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程序

1、组织

成立由主管校长、教务处处长、系(部)主任有关教研室主任参加的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认定小组,负责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的认定工作。

2、程序

由认定小组根据学校工作纪律检查、教务处教学纪律检查、群众举报、学生反映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整理出调查报告,并做出处理意见。

3、申诉

认定小组做出处理意见后,应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处理人如无异议,应在处理意见书上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意见书后10日内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诉,学校经复议后做出的处理意见即为最终处理意见。

4、审批

认定小组做出的处理意见,应按一定程序报批,形成处理决定。通报批评、警告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审核;严重警告、列入待岗、解聘、开除公职由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批。经济处罚由认定小组拿出初步意见后,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

5、存档

处理决定一式三份,由学校人事科、教务处、被处理人各保存一份。被认定为教学事故,或受到严重警告、列入待岗、解聘、开除公职处分的,处理决定记入个人人事和业务档案。

四、实验系列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附则

1、政纪处理的轻重划分,从轻到重依次为①通报批评;②警告;③严重警告;④列入待岗;⑤解聘;⑥开除公职。经济处罚分为扣除全勤奖、扣除岗位津贴、扣发工资、经济赔偿等。

2、凡认定为教学差错并受警告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所有行政奖励(如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年度考核评优、优秀班主任、三育人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的参评资格。

认定为教学事故者,取消当年所有奖励(如教学质量奖、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年度考核评优、优秀班主任、三育人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的参评资格和当年职称晋升的评定资格;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18日)